(一)受理事项
1、市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物运输经营的;
2、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。
(二)许可条件
1、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;
2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;
3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;
4、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、设备;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,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、装卸管理人员、押运人员;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;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。
(三)需提供的申请材料
1、道路货物运输开业申请表;
2、申请人申请书、身份证复印件;
3、可行性报告;
4、地理位置图;
5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;
6、货运企业资质评定资料;
7、代理人受委托提出申请的,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;
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,还应准备以下申请材料:
1、5辆以上检测合格的专用车辆、设备及相配备的通讯工具的证明;
2、装卸管理人员、押运人员、驾驶人员等相关人员上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;
3、罐体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;
4、消防部门证明;
5、经营资质评审资料(五级以上);
6、承运人责任险缴证明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书。
(四)许可程序和期限:
1、申请人持申请和相关资料报行政许可受理送达1号窗口相应岗位或通过信函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;
2、受理送达窗口分送内部有关岗位,按照内部传递程序在20日内审查完毕;
3、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,予以许可的,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,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;不予许可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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