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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建军一审被判刑十八年

发布: 2007-6-16 21:21 | 作者: 刘美琦 张云平 | 来源: 忻州日报 | 查看: 71次

  宁武县委原副书记杨建军等三人受贿、贪污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、窝藏、转移赃物、介绍贿赂一案,昨天上午,经五台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:杨建军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;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处没收财产。 马清秀(杨建军之妻)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杨晓平(杨建军之女)犯窝藏、转移赃物罪,免予刑事处罚,并处罚金50万元。刘玉平(杨建军原司机)犯介绍贿赂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杨建军、马清秀财产的差额部分9319147.95元予以追缴。
    经法院审理查明,杨建军在担任中共宁武县委副书记的2001年8月至2007年5月间,利用分管煤炭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向三人五次索取贿赂105万元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万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共计受贿数额122万元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万元;此外,杨建军、马清秀个人和家庭财产以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,差额巨大,达9319147.95元,且二被告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。杨建军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,为建国以来忻州查处的最大贪官。杨晓平明知其父母转至自己名下的巨额款345973.51元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、转移,构成窝藏、转移赃物罪。刘玉平向杨建军介绍贿赂16万元,构成介绍贿赂罪,鉴于刘玉平犯罪情节轻微,认罪态度好,法院依法作出从轻判决。
    该案由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,指定由五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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删除 Guest  评论时间 2007-6-21 14:47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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